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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通信公司、第三人宁波市嘉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889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8KB
文件简介:原告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宵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2603室。 法定代表人李少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耀文,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C座。 法定代表人张春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宝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法律事务部主管,住太原市双塔西街17号。 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通信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双塔西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刘守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宝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法律事务部主管,住太原市双塔西街17号。 第三人宁波市嘉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桑田路688号3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浙海,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信达公司与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通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通信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通信公司)、第三人宁波市嘉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友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信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耀文,被告网通公司及被告山西通信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宝强,第三人嘉友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浙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荣信达公司诉称,原告发现被告网通公司的分支机构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和被告山西通信公司经营的网站上(网址为:http://kdsj2.sx.cn/)向公众提供电影《恋爱中的宝贝》在线播放服务。经原告审查确认,以上网站提供在线播放服务的涉案电影,系原告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影作品《恋爱中的宝贝》,而原告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作品。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权益,并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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