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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通信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中国网通集团山西省通信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58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7KB
文件简介: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并民初字第385号 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尚都国际中心3305室。 法定代表人马中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舰兵,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通信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英雄中街89号。 法定代表人李艺,总经理。 被告中国网通集团山西省通信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双塔西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刘守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通信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中国网通集团山西省通信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山西省通信公司长治市分公司、中国网通集团山西省通信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二○○八年三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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