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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因与山西广播电视总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339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4KB
文件简介: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晋民初字第1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阎晓明,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大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318号。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台长。 委托代理人艾宁,山西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广播电视总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并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委托代理人李大中、刘晓陈,被上诉人山西广播电视总台委托代理人艾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影映故字(2005)第166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可以证明:《猛龙》电影出品单位和摄制单位是珠江电影制片公司、香港天翔电影制作有限公司、香港美亚电影制作有限公司、香港世纪华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该电影的著作权归以上四单位所有。2005年3月14日、2005年8月17日该电影的三著作权人珠江电影制片公司、香港天翔电影制作有限公司与香港美亚电影制作有限公司分别以《联合出品发行合同书》及《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对该电影的第四著作权人香港世纪华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予以授权,授予香港世纪华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为电影《猛龙》在国内独家代为办理一切审批、合拍及相关发行销售事宜。2006年5月8日,香港世纪华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将独家在中国大陆地区代为办理电影《猛龙》一切相关发行销售事宜转授权给广州世纪华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06年6月2日,广州世纪华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授权人与原告签订《授权书》,内容为“授权人拥有影片《猛龙》的电影版权。现授予被授权人拥有该影片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专有电视播放权(包括有线电视、无线电视、卫星电视)和网络传输权”。2006年7月7日,被告的影视频道于该影视频道的《票房影院》中播放了电影《猛龙》,其间插播了大量的商业广告。另查明,对于被告播放电影《猛龙》的上述行为,原告于2006年12月13日寄发专函给被告,要求其停止侵权并给予侵权赔偿金。2006年12月18日被告的李总监给原告来电表示了歉意,其后,向原告发送了一份道歉信,承认前述未经授权播放电影《猛龙》的作为“确属不当行为”,而未就原告要求给予侵权赔偿金的事项做出答复。其后,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双方形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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