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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镇南大寺村委会、秦皇岛正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与汪洋(柬埔寨)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市达尔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15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99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6KB |
文件简介: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冀民三终字第000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镇南大寺村委会。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镇南大寺村。 法定代表人:杨福新,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正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开发区国际发展中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洋(柬埔寨)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柬埔寨金边市93号路莫尼旺门牌223号。 原审被告:秦皇岛市达尔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镇南大寺村。 上诉人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镇南大寺村委会(以下简称南大寺村委会)、秦皇岛正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源公司)与江洋(柬埔寨)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洋公司)、秦皇岛市达尔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尔康公司)资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石民五初字第001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南大寺村委会、达尔康公司、正源公司与江洋公司资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管辖异议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石民五初字第00167号民事裁定;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