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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李文生、姜文潮与被告高象升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162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6KB
文件简介:原告李文生,男,汉族,1957年1月7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西环路长洋淀村。 委托代理人李燕,女,汉族,1980年4月22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路280号。 委托代理人方祖池,男,汉族,1952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86号。 原告姜文潮,男,汉族,1943年1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西环路长洋淀村。 委托代理人李燕,女,汉族,1980年4月22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路280号。 委托代理人方祖池,男,汉族,1952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86号。 被告高象升,男,汉族,1945年6月6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工农大街鑫路北段增1排7号。 委托代理人王融生,天津德赛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李文生、姜文潮与被告高象升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生、姜文潮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燕、方祖池,被告高象升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融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8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发明专利技术转让协议书》,原告按约定于当日给付被告转让费75000元,并按照被告的要求购买了机器设备。但是,按被告所提供的工艺生产不出合格产品。经查证,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时,被告并未取得专利权,转让行为是非法的,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技术转让合同,被告返还技术转让费75000元并赔偿损失,诉讼费及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高象升辩称,本案中被告完全按照合同的内容履行了义务,交待了工艺方法,原告在起诉中也承认了这一点“按照被告所提供的工艺进行生产”。被告多次到原告厂里指导生产,并已生产出合格产品,经天津质量检验42站检测合格。高象升的专利有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证据交换时,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 1、2003年8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发明专利技术转让协议书。 2、被告高象升的发明专利证书。 3、2003年8月25日原告加工炉渣粉的收据,收款人张连江。 4、被告高象升于2003年8月27日所写的收到7.5万元专利技术转让费收条。 5、原告于2003年9月22日加工炉渣粉加工费收条。收款人保定市满城县玉山福利炭粉加工厂。 6、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物理化学检测中心于2004年4月14日对送检单位,任丘市万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TG橡胶补强剂性能对比”的检验报告。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所提交证据1、2、3、4、5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这些证据不能证实原告要证明的事实。对证据6,被告认为这份报告不是国家规定的检测单位出具,且无送检配方,我们不承认。 证据交换时,被告提交了如下证据: 1、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42站监委2003-10-437-1检验报告。产品名称“TG橡胶补强剂”,生产单位及委托单位任丘市万通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2、化学工业再生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样品名称“新型橡胶补强剂,半补强炭黑”,委托单位天津市利成橡塑助剂有限公司。 3、化学工业再生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样品名称为“N T 367新型通用橡胶补强剂”。委托单位枣庄市宝丰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4、高象升与张晓莉于2004年10月24日签订的煤粉灰生产橡胶补强剂的方法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5、2003年对比测试记录。 6、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8月7日授予高象升发明专利通知书,发明名称是“煤粉灰生产橡胶补强剂”的方法。 7、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11月26日颁发给发明人高象升的发明专利证书。发明名称为“煤粉灰生产橡胶补强剂的方法”。 原告对被告所提交的证据1、2、3、4、6、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据1的送检产品不是原告的产品,是被告自己送去检验的,原告按被告提供的方法始终没能生产出合格产品。被告至今也没有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设备清单及生产工艺、工艺流程资料。证据5是被告自己写的记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庭审中,原告还提交了其损失说明,其中直接购买反应釜48000元、储存罐11600元、变压器16674元、雷蒙磨28000元;自制设备油炉38000元,搅龙机2台30000元,搅拌机11000元,低压配电装制25000元;人员工资20000元;被告购买的助剂5000元;水电费、管线费、试验费15000元,合计24万元。但以上费用均没有提交票据原件。
文件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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