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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河北华兴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因与河北省电焊机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31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8KB
文件简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冀民三终字第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华兴焊接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凤全,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旭,河北画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省电焊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献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丽,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洪树,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河北华兴焊接设备有限公司因与河北省电焊机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衡民三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北华兴焊接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风全、委托代理人贾旭,被上诉人河北省电焊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丽、蔡洪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河北省电焊机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提交的起诉状中有三项诉讼请求,即:“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整;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判决未对原告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部分作出实体处理,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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