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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上诉人唐山裕达隆鞋材有限公司与任正华、韩学宝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15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454 |
文件页数: | 10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5KB |
文件简介: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冀民三终字第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裕达隆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东道唐古路口南20米。 法定代表人吴百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文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君,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正华,女,1958年12月1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唐山市路南区新华楼302楼2门403室。 委托代理人吴凡,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学宝,男,1968年3月25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唐山市电厂工房三益楼3楼4门503室。 委托代理人吴凡,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山裕达隆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达隆公司)与上诉人任正华、韩学宝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唐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裕达隆公司委托代理人董文彧、陈君,上诉人任正华以及上诉人任正华、韩学宝的委托代理人吴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裕达隆公司成立于1995年,主要经营范围是设计、生产和销售皮鞋用中底、大底及相关产品。公司章程中规定了“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在经营期间,裕达隆公司曾在会议上口头告知员工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并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任正华1995年进入裕达隆公司工作,一直担任财务主管。韩学宝1996年进入裕达隆公司工作,历任业务员、业务经理和副总经理等职。2002年8月28日,任正华未经裕达隆公司同意,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辉达鞋材厂,填写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中包括韩学宝;2002年10月24日,该厂正式成立,是任正华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其经营范围与裕达隆公司相同。2002年11月14日,任正华将人事档案关系从裕达隆公司处调到唐山市通达客运公司,2003年1月正式辞去在裕达隆公司的工作,经营辉达鞋材厂。2002年11月28日,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