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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石家庄三农种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省藁城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798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6KB
文件简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冀民三终字第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三农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极县南流乡南流村。 法定代表人马振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悦谦,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省藁城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住所地:藁城市廉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庆江,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苏雷,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家庄三农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农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河北省藁城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农业研究所)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石民五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农公司董事长马振平、委托代理人李悦谦, 农业研究所委托代理人苏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农业研究所于2002年12月31日向国家农业部门申请品种名称为“藁优9415”小麦新品种权,国家农业部门于2004年3月1日,授予农业研究所“藁优9415”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为CNA20020288.X。在获得植物新品种权后,农业研究所(甲方)与石家庄燕赵种业技术公司(乙方)于2006年6月6日签订了“藁优9415”品种合作开发协议书,该协议书中约定:甲方拥有“藁优9415”小麦新品种所有权,甲方授权乙方为河北省除(藁城以外)区域内以定单方式销售“藁优9415”种子唯一开发经销商,日期为2005年6月15日至2007年6月15日。双方互相维护市场,未经授权均为假冒侵权。乙方向甲方交纳品种权转让费35万元整。协议签订后,石家庄燕赵种业技术公司给付农业研究所人民币20万元,其余款项未支付。2006年8月4日,三农公司出售给龙泉同拴纪“藁优9415”小麦种子,数量60斤单价1.50元,共计90元人民币。 三农公司在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藁优9415”小麦种子被石家庄农业局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2000元;3、没收“藁优9415”小麦种子11300斤。对上述事实三农公司无异议。 原审法院认为,农业研究所是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的植物新品种“藁优9415”的合法品种权人,在获得授权后与他人进行合作开发不违反法律规定,在品种权受到侵害等事实发生后,作为品种权人有权利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本案农业研究所的主体适格。三农公司在未授权情况下,收购、销售“藁优9415”小麦种子,已经构成了侵害他人植物新品种权。虽然此收购、销售行为已被石家庄市农业部门处以行政处罚,但因此行为造成的民事侵权,农业研究所有权利向三农公司主张停止侵权并获得赔偿,据此,农业研究所要求三农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农业研究所要求赔偿50万元,提供了三农公司被有关部门处罚的11300斤种子,按每公斤1.5元计算,价值8475元。同时农业研究所提交了和石家庄燕赵种业技术公司所签合作开发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了由石家庄燕赵种业技术公司付给农业研究所费用35万元,在交付20万元后,剩余15万元因石家庄燕赵种业技术公司提出该“藁优9415”有侵权事实发生,其剩余15万元未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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