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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乔志为与王海静专利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02-1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823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0KB
文件简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冀民三终字第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乔志,男,1962年5月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围场县克勒沟镇克勒沟村二组。 委托代理人:孙仲德,河北安达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静,男,1955年6月10日生,满族,河北省围场县朝阳地乡朝阳地村人,住河北省围场县克勒沟镇围字村二组。 乔志为与王海静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石民五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4月20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乔志及委托代理人孙仲德,王海静到庭参加了诉讼,双方的6名证人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1996年11月19日,王海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小家用暖气炉”的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9年3月4日授予其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96247028.7。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小家用暖气炉,其特征是该种暖气炉由一个或数个由立柱形钢管连通的环形或多边形或矩形钢管组成的换热炉壁或筒形换热炉壁及与炉壁连通的一个圆筒或方筒形的较长的具有较大换热面积的通炕换热通道(兼烟道)组成,无炕的不通炕,换热通道作为烟囱的一部分。 王海静申请“小家用暖气炉”专利后,认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克勒沟镇乔家农机具修配厂乔志生产销售的土暖气炉侵犯了其专利,故于1998年11月请求承德市专利局处理该纠纷。1999年3月,承德市专利局曾派两名工作人员到王海静居住地进行了初步调查,后于2000年8月立案,但该局一直未对此案进行处理。王海静于2005年6月22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乔志,其诉讼请求为判令乔志赔偿1997年以来生产销售小家用暖气炉侵犯专利权造成的损失6万元,赔偿其它费用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同年8月4日,乔志对王海静的“小家用暖气炉”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无效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权利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乔志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依法可不中止诉讼。发生侵犯专利权纠纷,权利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对于自己起诉之日向前推算2年期间的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不超过诉讼时效。从本案事实来看,王海静依法享有名为“小家用暖气炉”、专利号为ZL96247028.7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虽然乔志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无效请求并已被受理,但目前该专利尚未被宣告无效,应当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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