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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王海静与张树武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250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8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静,男,1955年6月10日生,满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朝阳地乡朝阳地村人。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克勒沟镇围子村二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树武,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克勒沟镇克勒沟村。 委托代理人王文庆,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海静因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石民五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海静、被上诉人张树武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王海静于1996年11月19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小家用暖气炉”实用新型专利。1999年3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王海静“小家用暖气炉”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 96247028.7。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载明:1、一种小家用暖气炉,其特征是该种暖气炉由一个或数个由立柱形钢管连通的环形或多边形或矩形钢管组成的换热炉壁或筒形换热炉壁及与炉壁连通的一个圆筒或方筒形的较长的具有较大换热面积的通炕换热通道(兼烟道)组成,无炕的不通炕,换热通道作为烟囱的一部分。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暖气炉,其特征在于……。2004年11月9日,王海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专利年费2000元。2005年6月22日本院受理本案,2005年7月13日向张树武送达起诉状副本。2005年8月4日张树武对王海静的ZL 96247028.7号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无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8月8日受理张树武的请求。 原审认为,王海静依法享有的“小家用暖气炉”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 96247028.7),其专利年费缴纳正常、及时,该专利在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制造、使用、销售等行为。本案的被告在答辩期届满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宣告王海静的“小家用暖气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应法律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对其中止审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王海静指控张树武侵犯其专利权,但未向本院提供张树武侵权的确凿事实,亦未向本院提交被控侵权产品的证据材料,其提供的证人证言材料,证人未出庭作证。张树武对王海静指控的侵权事实予以否认,对王海静向本院提交的证人证言材料均未认可。并明确指出,自己多年来是从事铝合金门窗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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