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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与石家在天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813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2KB
文件简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冀民三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联明路696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庄戴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庆,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天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东华路5l号。 法定代表人;杨立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萍珍,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志伟,河北诚和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派克笔公司)因与石家在天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石民五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派克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文庆,天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萍珍、陈志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英国)派克笔公司在16类商品上使用的“派克”、“PARKER”和“ ”三商标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英国)派克笔公司是商标注册人,三商标现均在有效期内。(英国)派克笔公司许可上海派克笔公司使用“派克”、“PARKER”以及“ ”注册商标,合同副本于2002年10月24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许可期限分别为:2000年1月1日至2007年11月6日,2000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 20日,2000年1月 1日至2010年12月21日。 (英国)派克笔公司董事 DALE L. MATSCHULLAT(戴尔?马斯楚拉特)于 2005年6月30日签署《特别授权书》,授权上海派克笔公司为在中国的商标安全顾问,以(英国)派克笔公司的名义鉴别产品的真伪,向涉嫌参与侵犯“派克”、“PARKER”和“ ”注册商标等商标权的任何个人或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制造商、分销商和/或卖方)呈文并对其提起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特别授权书有效期截止200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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