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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佳美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利凯尔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岳洪义商标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711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7KB
文件简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冀民三终字第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淮安市佳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工业园区九江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其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运才,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赵义成,江苏淮安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利凯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大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韩鹤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秉,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岳洪义,男,1956年1月28日出生。保定市鑫丰市场光大板业装饰材料销售处业主。 委托代理人白玉昌,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北章村141号。 委托代理人李淑婷,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省淮安市佳美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佳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利凯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利凯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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