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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内蒙古骆驼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霸州市京南清河泉酿酒厂霸州市三鑫商贸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15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893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8KB |
文件简介: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冀民三终字第000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骆驼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工业路北路解放菜园甲1号。 法定代表人:刘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弘宇,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霸州市京南清河泉酿酒厂,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城东112线66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王恩全,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恩党,该厂经理。 原审被告:霸州市三鑫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彬,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内蒙古骆驼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骆驼酒业)与霸州市京南清河泉酿酒厂(以下简称京南酒厂)、霸州市三鑫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商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廊民三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骆驼酒业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当日,向京南酒厂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由京南酒厂提供帐户、帐号,骆驼酒业当日汇款。京南酒厂在收到款项时应当向骆驼酒业出具正式收款凭条; 二、自本调解书生效次日起算,京南酒厂允许骆驼酒业继续在包头市场范围内使用含有“酒篓”字样的文字,期限为5年。使用期间,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