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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深圳市彩牛电器有限公司林伟佳因与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239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9KB
文件简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冀民三终字第000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彩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统建楼3栋1605。 法定代表人林伟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米旺,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伟佳,男,1975年11月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胜利路南三条五金电器市场四海五金电料市场外围11号。 委托代理人田月平,河北正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市润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彩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牛电器公司)、林伟佳因与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牛电器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石民五初字笫001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原审法院认为,林伟佳是否销售涉及本案商标侵权纠纷的产品需经实体审理才能确定;本案所涉及的侵权商标的产品销售地即侵权行为地在该院辖区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彩牛电器有限公司、林伟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深圳市彩牛电器有限公司、林伟佳负担。 彩牛电器公司、林伟佳均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本案当中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既不是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也不是侵权商品的查封扣押地,同时也不是侵权行为实施地。原审裁定确有错误,应依法撤销。本案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公牛电器公司答辩称:彩牛电器公司生产了涉案侵权产品,林伟佳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两方共同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本案林伟佳所在地和侵权产品销售地,均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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