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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湖北东湖光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双利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308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9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东湖光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3—1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邱久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南小街金宝街隆基大厦B1座。 法定代表人沈永革。 原审被告保定市双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裕华西路71号。 法定代表人曹新立。 上诉人湖北东湖光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双利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保立民初字笫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本案的第二被告保定市双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保定市百花路,属保定市辖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综上,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湖北东湖光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湖北东湖光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虽然能说明原告从保定市双利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涉案光盘,但从原告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可以看出,其全部诉请是针对上诉人的。上诉人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原告将保定市双利商贸有限公司列为第二被告明显牵强,其目的显而易见,对上诉人显失公平。请求将本案移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在答辩期内未进行答辩。 本院认为,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的规定进行处理,但考虑到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到的问题,故对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也给予分析。 上诉人在其上诉状中承认了原告从保定市双利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涉案光盘这一事实,依据这一事实,可以认定保定市双利商贸有限公司出售了被控侵权商品,该行为也是本案原告请求停止侵权行为涉及的内容之一。因此,保定市双利商贸公司出售被控侵权商品的地点,亦是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本案的被控行为涉及多个不同的行为实施地,原告选择其中一个地点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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