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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陈涛、胡海泉与被告吉林庆达光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披头士音像店著作权、邻接权侵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15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06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8KB |
文件简介: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廊民三初字第41号 原告陈涛(曾用名陈羽凡),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9号120楼3门11号。 原告胡海泉,男,汉族,1975年8月1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药王庙9号352。 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萍,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 ,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吉林庆达光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吉林省四平市经济开发区大路1680号。 法定代表人姜守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飞,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职员。 被告披头士音像店,地址河北省廊坊市新华路115号。 负责人申关喜。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涛、胡海泉与被告吉林庆达光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披头士音像店著作权、邻接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涛、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