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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为与杨淑涛、原审被告湖南电信公司、刘桂荣、郑明贺著作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94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7KB
文件简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冀民三终字第000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359号。 法定代表人文会国,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淑涛,女,汉族,1938年1月16日出生,南开大学教授,住天津市南开大学村南。 原审被告湖南省电信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359号。 法定代表人文会国,总经理。 原审被告刘桂荣,女,汉族,1956年5月17日出生,个体经营户,住承德市大榛子沟。 原审被告郑明贺,男,汉族,1986年1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三区。 上诉人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杨淑涛、原审被告湖南省电信公司、刘桂荣、郑明贺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承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在审理过程中未按法定程序传唤原审被告刘桂荣、郑明贺到庭参加诉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开庭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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