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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大名县农业局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15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630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5KB |
文件简介: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冀民三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15号时代风帆大厦2-2208。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仲,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郑红维,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商翠敏,该中心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名县农业局,住所地:邯郸大名县大名府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田金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良,该局副局长。 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面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大名县农业局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石民五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面向公司委托代理人高仲,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委托代理人商翠敏,大名县农业局法定代表人田金安、委托代理人张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面向公司诉称,作者廖星成先生的作品《农村税费配套改革中暴露的问题》一文的著作权转让给三面向公司,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大名县农业局在其网站上使用并传播了该作品,但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权利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侵犯了三面向公司的获得报酬权。请求判决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大名县农业局停止侵权,在其转载作品的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各项损失806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答辩称,《农村税费配套改革中暴露的问题》系职务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三面向公司不享有该文章的版权;其在网站上转载涉案文章属国家机关履行公务时的合理使用,且已删除,可依法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三面向公司主张经济损失没有依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大名县农业局未作文字答辩。 原审查明,廖星成与三面向公司于2005年1月21日签订了一份版权转让合同,将廖星成所著《农村税费配套改革中暴露的问题》一文的著作权转让给三面向公司。2005年1月26日,经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公证,证实当时在大名农业信息网(www.hddm.heagri.gov.cn)网站上刊载有《农村税费配套改革中暴露的问题》一文,并注有“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版权所有,大名县农业局承办”。 原审认为,大名农业信息网是政府出资兴办的非经营性公益性网站,其业务范围是面向社会,为政府发布涉农政策,面向“三农”提供信息的平台,大名县农业局是其政府的农业主管部门,其职责之一就是研究拟定农业产业政策,提出农村税收,起草有关法规草案建议。大名县农业局在其网站上转载《农村税费配套改革中暴露的问题》一文,目的是方便政府部门研究制定有关农村税费政策、提出切实可行的税费改革建议。其行为为政府公务行为,属合理使用,无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