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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5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873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3KB
文件简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冀民三终字第000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15号时代风帆大厦2-2208室。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红,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原唐山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北新东道3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如,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长栓,该局法规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邢瑶,河北唐山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面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唐山市房产管理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唐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面向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新红,唐山市房产管理局委托代理人王长栓、邢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4年3月3日出版的《中国房地产报》刊登了郑州大学商学院杜书云撰写的《实施前营销战略 打造房地产品牌》一文,字数约6000字,杜书云未作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2004年11约8日,杜书云与三面向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杜书云将《实施前营销战略 打造房地产品牌》一文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从发表之日起至著作权法保护期届满之日止转让给三面向公司。唐山市房产管理局开办的“唐山房产信息网”曾全文转载了上述文章,并标注转载于《中国发地产报》及作者单位和作者姓名。唐山市房产管理局已于2004年12月13日将该文章从其网站上撤掉。 原审认为,唐山市房产管理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其开办的“唐山房产信息网”,属于具有行业管理性质的区域性政府网站,唐山市房产管理局再该网站上转载已公开发表的《实施前营销战略 打造房地产品牌》一文属于“国家机关未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且该转载行为未给该作品的著作权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故唐山市房产管理局转载上述作品属合理使用,无需支付报酬。三面向公司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遂判决:驳回三面向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8元由三面向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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