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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天津市北方钢板有限公司与卢玉柱技术合同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049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8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北方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新技术产业园区天宇科技园天宇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王静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春善,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佟英,天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玉柱,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大屯村。 上诉人天津市北方钢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板公司)因与卢玉柱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三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法官王兵、李砚芬、刘震岩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钢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春善、佟英,被上诉人卢玉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卢玉柱为“钢铁工业酸洗废弃盐酸再生利用并回收草酸亚铁的方法”发明专利申请技术的权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3月20日正式受理了该项技术的发明申请。 2006年7月l0日,卢玉柱与钢板公司就该项技术签订《专利申请技术实施协议书》,协议约定:钢板公司分三期向卢玉柱支付实施费320,000元,第一期为本协议签订后立即支付100,000元(卢玉柱同时向钢板公司交付专利申请技术资料、项目建议书等全部技术资料);第二期100,000元为卢玉柱指导钢板公司实施该技术并负责生产第一批10吨合格产品时支付;第三期120,000元,为卢玉柱专利申请技术向全国公开日支付。实施期限为自2006年7月10日至2021年7月10日,实施范围为以钢板公司坐落地点为中心,方圆50公里范围内,此范围只限钢板公司独家实施。协议还约定,本协议签订后,由卢玉柱按钢板公司要求组织确定人员技术培训及该项目所需各种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等方面的指导服务等。双方约定了保证期,即卢玉柱有责任、有义务在本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确保该项目总体投产运行,技术员持证上岗,钢板公司也确保所有安排该项目的人员高度负责,不流动、不泄密,三个月后钢板公司自行安排,卢玉柱随时指导服务。该协议第六条还对双方的违约责任做了约定。 该协议生效后,钢板公司于2006年7月22日支付了100,000元,次日卢玉柱将该项专利申请技术的相关资料交付给了钢板公司(详见卢玉柱提供的交钢板公司技术资料清单)。之后,钢板公司利用其现有的设备和设施,并在添置了一些必要的设备的基础上进行了小规模的试生产,协议履行初期,卢玉柱也提供了一定的技术指导。现该技术实施协议未能如期继续履行,双方经多次交涉未果而成讼。 2006年10月11日,该项专利申请在全国公开,并于2006年10月27日在《中国专利公报》(第22卷,第41期)予以公布,现该项专利申请已进入实质审查程序,但尚未授权。 证明以上案件事实的证据,经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并经原审法院审核认定。 对于上述事实,卢玉柱认为,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其以低的技术费用转让该技术是为了让钢板公司作为项目宣传及实施技术推广的示范点,能够增加其技术项目的日后转化过程中的经济收益和社会效益。但由于钢板公司的原因,该技术项目迟迟未能实施。专利申请公开后,其再次催促钢板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及支付剩余的使用费,并提醒钢板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钢板公司仍未能履行协议义务。其于2006年12月7日以书面形式再次催告钢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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