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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广州金鹏实业有限公司诉王建峰专利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985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7KB
文件简介:原告广州金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夏茅四社工业区A5号。 法定代表人张福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华朝,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小彬,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王建峰,系天津市王中意装饰建材商行业主,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住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海翔公寓2-3-203。 委托代理人付煜,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金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鹏公司”)诉王建峰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07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08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金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华朝,被告王建峰及其委托代理人付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鹏公司诉称,原告依法享有“自接式轻钢龙骨”(专利号为ZL97116088.0)的发明专利权。该专利打破了传统龙骨靠接长附件的连接方式,从而既简化了施工过程,提高了施工效率,同时又加强了龙骨接头的抗弯能力,保证了工程质量,降低了工程成本,为市场广泛接受,是相关公众选购的首选产品,实现了该类产品的更新换代,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而被告无视原告专利权的存在,无视专利法及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销售原告专利产品,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确认被告王建峰构成对原告的专利侵权、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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