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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天津怡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杭州山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733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8KB
文件简介: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二中民三初字第136号 原告天津怡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六路28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于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颖颢,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奕,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住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五经路12-7-1203号。 被告天津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平江道17号。 被告杭州山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长安村。 法定代表人余百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宝堂,杭州杭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怡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杭州山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杭州山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涉案原告专利名称为“动脉压迫止血器”提出无效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受理。现被告杭州山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杭州山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法律状态的稳定性提出了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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