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经典案例

首页 / 数据库 / 经典案例
文件名称:青岛青夫泉酒业有限公司与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854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9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青夫泉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21号2户。 法定代表人:王正圣,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8号华润大厦608。 法定代表人:王群,董事长。 原审被告:陈胜明(系天津汉沽聚鑫批发部),男,汉族,住天津市汉沽区五羊里。 原审被告:德州中普啤酒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原县恩城经济开发区。 上诉人青岛青夫泉酒业有限公司因与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二中民三初字第80号民事裁定,上诉于本院。请求:依法裁决本案由德州市或青岛市所在地法院管辖。理由:上诉人从未在天津等地销售青岛雪花啤酒。即使构成侵权,侵权所在地也应为山东德州或青岛,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案应由德州市或青岛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为商标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查封扣押地所在的人民法院亦具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陈胜明销售被诉侵权“青岛雪花”啤酒产品之行为,被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沽分局查处,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否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