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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德州克代尔集团有限公司与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780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9KB
文件简介:(2007)津高民三终字第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克代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德兴北路北首335号。 法定代表人:邢建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8号华润大厦608。 法定代表人:王群。 原审被告:许惠源,男,196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胜利街兴华里20号楼4门301。 原审被告:青岛禾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文化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李成玲。 上诉人德州克代尔集团有限公司因与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二中民三初字第82号民事裁定,上诉于本院。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交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本案根本不存在、不涉及所谓商标专用权侵权问题,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之规定,而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款之规定,从查清本案事实的角度看,本案也应当由德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为商标侵权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许惠源在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内销售“青岛雪花冰”啤酒产品,该销售行为地应被认定为侵权行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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