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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天津市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王云建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202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5KB
文件简介:原告天津市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横堤怡和村。 法定代理人张维,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士其,天津市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淼,女,1979年8月29日出生,回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梁平楼15号内501号。 被告王云建,女,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鑫朗孚建筑材料厂业主,住天津市北辰区红光内场内。 委托代理人丁立莹,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红弟,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鑫朗孚建筑材料厂总经理,住天津市河西区宾馆南道海建里26-503。 原告天津市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尚公司)与被告王云建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士其、石淼,被告王云建的委托代理人丁立莹、张红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尚公司诉称,朗孚牌石膏线商标系原告持有的注册商标,在市场拥有相当的影响声誉。2006年以来,原告无偿授予被告对该商标的使用权,双方订有使用协议。2007年6月,双方在以前的协议上又续订协议,由被告使用该商标至2008年,同时协议约定了其他条款。2007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使用虚假的朗孚石膏线质检报告,向客户出示宣传。经原告到相应机关查证,该报告为虚假伪造的报告,客观上对原告商标形成不利侵害。被告伪造虚假的质检报告,损害原告的权益,使原告蒙受各方面的损失,同时也是一种违法经营行为。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保护商标的声誉,原告起诉请求:1、终止被告对朗孚商标的使用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云建辩称,原告使用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阻止被告正常、合法使用朗孚商标是不应被法律支持的。一、关于原、被告的关系的事实陈述。被告王云建与原告公司开办者、原法定代表人刘彤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2年1月4日结婚,2004年9月7日,经南开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投资开办的天津市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离婚后由刘彤经营;天津市鑫朗孚建筑材料厂离婚后由被告经营。双方所经营的公司的性质均是建筑材料、石膏线等产品的批发和零售。二、关于被告使用朗孚商标的背景及理由的陈述。在被告王云建与刘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彤名下开办的公司还有若干家,其中朗孚商标就在其中一家“天津市泰丽雅建筑艺术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因刘彤隐瞒了此部分事实,故双方未在离婚调解书中涉及该商标使用的内容。为此,在双方离婚且被告发现后,曾多次向原告及刘彤主张该商标的使用权问题。原告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才被迫与被告签订了《商标使用委托书》,许可被告无偿使用。三、关于原告诉状的不实陈述及欺骗行为。事实上,被告根本没有使用虚假报告,根本没有违法经营行为。只因为,原告欲完全独占该朗孚商标,被迫委托被告使用后,原告又多次想方设法提出不实理由阻挠被告使用。另外,涉及本案的朗孚商标,其原注册人为天津市泰丽雅建筑艺术制品有限公司(该公司1994年成立,2006年2月14日被吊销经营执照,刘彤为法定代表人)。天津市泰丽雅建筑艺术制品有限公司已经于2006年6月15日向天津市天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申请代理转让,受让人为本案原告。但是,天津市泰丽雅建筑艺术制品有限公司及刘彤在明知其自身商标已经转让、且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仍然于2006年12月11日、2007年6月25日两次以被吊销的天津市泰丽雅建筑艺术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商标使用委托书》,许可被告使用。后经被告发现,提出异议并要求调解,原告也只得进行调解,又以转让后的原告名义签订了《商标使用委托书》。总之,原告多次使用不正当手段设置障碍、设计陷阱阻挠被告正常使用该商标。按照原、被告所签订的《商标使用委托书》的内容来看,该《商标使用委托书》的本意是无偿委托被告长期使用的,而且《商标使用委托书》最后一条明确约定了“委托期满,甲乙双方提前半年商议相关续期事项”。因此,原告要求终止该商标的使用权既是无理的,同时也不符合《商标使用委托书》的本意要求。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诉争的“LONGFOR朗孚”文字商标的持有人原为案外人天津泰丽雅建筑艺术制品有限公司,商标注册号为第841369号,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9类:石膏板、石膏线。200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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