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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秦皇岛市北戴河聚源铝业有限公司与杨家明,王志安、丁士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545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0KB
文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聚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杨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复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德山,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亚荣,秦皇岛市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家明,男,汉族,1957年8月4日出生,天津市水利局物资处职工,住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寿安里27号。 委托代理人:江增俊,天津盛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侯永福,男,汉族,1982年2月25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和平园6-902。 原审被告:王志安(系天津市津南区银百铝塑门窗厂业主),男,196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观海里17号。 委托代理人:王荫秋,男,天津市津南区银百铝塑门窗厂业务员。 原审被告:丁士章(系唐山市丰润区鑫雅达铝塑型材经销处业主),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左家坞镇才庄村二区24号。 委托代理人:王长福,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秦皇岛市北戴河聚源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源铝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家明,原审被告王志安、丁士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三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上诉于本院,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李杰、审判员黄耀建、代理审判员李华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聚源铝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德山、王亚荣,被上诉人杨家明及委托代理人江增俊、侯永福,原审被告王志安的委托代理人王荫秋,原审被告丁士章的委托代理人王长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 2001年1月18日,杨家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其型材(六)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并颁发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01300922.2。 2006年1月6日,杨家明与四通铝材经营部就2005年专利使用费达成付款协议,约定:“根据2001年双方签订的09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四通经营部应支付杨家明2005年专利使用费17.8万元。鉴于市场上有多家生产厂和经销商,也生产和销售仿制的专利产品。因杨家明制止不利,影响了四通经营部的正常销售量和销售价格及销售利润。经协商杨家明同意扣除应得使用费7.8万元,四通经营部只支付10万元整,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当日,四通铝材经营部向杨家明支付10万元(六项专利)的专利使用费。 2006年4月19日,杨家明向天津市津南区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当日,公证处公证人员、杨家明及拍摄人员到天津市津南区银百铝塑门窗厂(以下简称银百厂)对该厂的营业执照、六块铝合金型材料头截面进行拍摄,并将该料头封存;公证人员同时从王志安处取得唐山市丰润区鑫雅达铝塑型材经销处(以下简称鑫雅达铝塑型材经销处)《鑫雅达铝塑销售单》复印件一份、《收据》复印件一份、聚源铝业公司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以及产品来源自聚源铝业公司的《证明》。王志安同时提供印有鑫雅达铝塑型材销售公司职工张建稳名片一张。上述事实天津市津南区公证处于2006年4月26日出具(2006)津津南证字432号公证书确认。公证保全的六块料头,其中之一与聚源铝业公司2005样本图中T76系列推拉窗单件T7620——“T76沙扇”完全相同,与杨家明专利型材(六)授权公告图片比较,二者截面形状相近似。 杨家明就保全的六块料头分别起诉六案,共支付公证费3000元,律师代理费18000元。 杨家明原审诉称,杨家明系ZL01300922.2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2006年初,杨家明发现王志安的银百厂使用上述外观设计专利型材加工成窗公开销售。2006年4月19日,杨家明申请天津市津南区公证处对王志安的银百厂加工、销售的事实予以证据保全。王志安提供相关证据表明该型材系从丁士章所经营的唐山市丰润区鑫雅达铝塑型材经销处(以下简称鑫雅达铝塑型材经销处)购进,该经销处的产品系由聚源铝业公司生产、销售。王志安、丁士章、聚源铝业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生产、销售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专利法》规定,使杨家明蒙受了专利使用费方面的直接损失。故请求判令:王志安、丁士章、聚源铝业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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