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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张文利诉天津市时韵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天津市长华城市环境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摄制权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27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7KB
文件简介: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二中民三初字第16号 原告张文利,男,汉族,1954年12月26日出生,住址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后台26号楼606。 委托代理人韩鹏,天津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新培,男,汉族,1956年2月26日出生,住址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64号1—8—601。 被告天津市时韵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857号国华大厦8—806。 法定代表人张强,经理。 被告天津市长华城市环境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奉化道18号。 法定代表人杨振慧,经理。 张文利诉天津市时韵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天津市长华城市环境景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摄制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文利于200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利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而自愿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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