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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肇庆国声镭射技术制作有限公司与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邻接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103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9KB
文件简介: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二中民三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国声镭射技术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一路端州工业城国声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杨锡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建东,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安同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穆祥荣,男,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利宁,天津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洪秀(系天津市大港区新一代音像经营部业主),经营场所地址:天津市大港区胜利路658号,住天津市大港区板厂路街开元里24-202。 上诉人肇庆国声镭射技术制作有限公司因邻接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开知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与天津市大港区为不同的区并分别设立相互独立和平级的两个法院。如本案被告李洪秀所在地确实为原告所述位于天津市大港区胜利路658号,也应属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而非属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管辖;如果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无权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其上级法院来审理。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9月25日发布的“关于指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津高法(2007)239号]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集中受理原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发生在天津市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不包括空港加工区)内的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其中,著作权案件受理诉讼标的金额为50万元以下。上述指定管辖内容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已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本案一审立案时间是2008年,被告之一住所地为天津市大港区,原告的诉讼标的额为30万元,根据上述通知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规定内容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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