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经典案例

首页 / 数据库 / 经典案例
文件名称:原昌与河北工业大学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629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0KB
文件简介:原告原昌,男,195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作家,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大庆路12-4-811号。 委托代理人孟伟庆,男,197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在读博士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大学西区公寓。 被告河北工业大学,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一号路8号。 法定代表人傅广生,校长。 委托代理人商植桐,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该校监察处处长,住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一号路8号。 委托代理人石小娟,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原昌诉被告河北工业大学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昌的委托代理人孟伟庆,被告河北工业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商植桐、石小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原昌诉称,被告未经原告(著作权人)许可与授权,在其主办的纪委网页上将原告所著报告文学作品《“忠诚卫士:一腔热血写忠诚----记辽宁省沈阳市新城子区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王健英”》全稿(4千字)上网登载并传播,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故请求:一,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所著报告文学《“忠诚卫士:一腔热血写忠诚----记辽宁省沈阳市新城子区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王健英”》一稿的网络盗版传播违法侵权行为,在被告主办的网站首页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及原告为制止侵权、维护合法权益支付的全部费用。 被告河北工业大学辩称,一,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涉讼作品属时事新闻类,且该作品的传播权不属原告所有;二,被告所属的纪检监察网对涉案文章的网络转载属法定转载,是合理使用,不需要向原告支付稿费。综上,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经审理查明,原告原昌创作的文字作品《忠诚卫士:一腔热血写忠诚----记辽宁省沈阳市新城子区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王健英》,于2006年10月11日发表在中国纪检监察报主办的中国廉政网上,全篇计4千余字。2006年11月15日,被告河北工业大学在其开办的纪检监察网上转载了涉案作品,并注明了出处。2007年8月,被告已将上述转载作品移除。 以上事实有刊载涉案作品的中国廉政网网页、纪检监察网网页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创作完成的《忠诚卫士:一腔热血写忠诚----记辽宁省沈阳市新城子区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王健英》,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文字作品性质,原告对该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的纪检监察网属非经营性网站,其设立的目的在于宣传先进人物、进行反腐倡廉教育。被告通过其开设的网站对原告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转载,并已注明了出处,其行为依法不构成侵权,但应依照有关规定向原告支付稿酬。被告认为涉案作品属时事新闻,且涉案作品的网络传播权不属原告享有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