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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与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原审被告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12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049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2KB |
文件简介: |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西路18号附11号2-6。 法定代表人陈源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东方,中豪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洪刚,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鼓楼西大街甲158号。 法定代表人高翔,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张毓霞,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干勇,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简称维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称社科杂志社)、原审被告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08年3月17日作出的(2008)海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裁定(简称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原审法院在原审裁定中认为: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社科杂志社提交的(2007)海证民字第8613号公证书(简称第8613号公证书)显示:在I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wt.cqvip.com进入“维普信息资源系统”首页,点击“教育网一”可进入“维普信息资源系统-镜像站”,网址为http://edu.cqvip.com/index.asp,通过该镜像站可对涉案作品进行检索和下载。此外,该社提交的(2008)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1644号公证书(简称第01644号公证书)显示,edu.cqvip.com的IP地址为162.105.138.182,而该IP地址所对应的网络服务器位于北京大学图书馆。因此,原审法院作为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维普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维普公司的管辖异议。 维普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社科杂志社系以其提供的第01644号公证书证明edu.cqvip.com的IP地址为162.105.138.182,但该公证书证明的取证过程中所使用的计算机和取证地点均由社科杂志社的代理人提供,且用于证明该事实的该公证书的附件10上没有日期,无法确认此附件的打印时间。因此,该公证书不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二、社科杂志社系以2007年9月28日制作的第8613号公证书证明维普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以2008年1月9日制作的第01644号公证书证明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