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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成都市高新区药工医药生物技术研究所诉北京巨能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技术秘密转让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049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3KB
文件简介:原告成都市高新区药工医药生物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学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柏彪,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秀全,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建一,男,1953年1月2日出生,北京东方法廉权益保护顾问中心调研部职员,住沈阳市和平区北三经街42-52号。 被告北京巨能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潘登。 原告成都市高新区药工医药生物技术研究所(简称高新研究所)诉被告北京巨能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巨能公司)技术秘密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新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王秀全、李建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巨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新研究所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月5日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转让其自主研制的化学药品“替米沙坦片”技术,技术转让费105万元。现原告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尚欠原告技术转让费52.5万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支付技术转让费52.5万元;2、按合同约定支付罚息。 被告巨能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3年1月5日,高新研究所与巨能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约定高新研究所向巨能公司独家转让“化学药品替米沙坦片”的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相关的申报临床和生产的技术资料、技术知识、工艺流程及操作方法等;验收标准:1、新药证书上有巨能公司署名;2、巨能公司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生产批文;3、巨能公司按照高新研究所的技术资料生产出符合该药质量标准的产品;技术转让费105万元;巨能公司对高新研究所现有研究资料进行形式验收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高新研究所支付合同总额的50%即52.5万元;高新研究所完成由双方共同署名的临床研究报告,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新药生产并获得受理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20%即21万元;高新研究所在2004年8月30日前办妥《新药证书》及药品批准广告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20%即21万元;巨能公司试制出连续三批合格样品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10%即10.5万元。巨能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费用的,高新研究所有权要求巨能公司支付罚息,罚息的计算标准为每迟延一日支付迟延部分金额的万分之三,直至巨能公司支付完应付费用及罚息日止。 2004年1月8日,巨能公司向高新研究所以电子汇款方式支付了52.5万元。 2006年3月2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新药证书》、《药品注册批件》载明:药品名称为替米沙坦片,新药证书持有者为巨能公司和高新研究所,新药证书编号为国药证字H20060166,药品生产企业为巨能公司,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20060285。 2006年11月16日,高新研究所向巨能公司发送《关于履行合同的确认函》,称双方签订的《替米沙坦片技术转让协议》,高新研究所已依约履行。替米沙坦片已于2005年3月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生产受理,2006年3月23日获得生产批件。根据协议约定,巨能公司已履行给付合同款总额50%即52.5万元,巨能公司尚欠合同款52.5万元。请巨能公司依约对合同内容确认并履行所欠款项。巨能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登在该函签署“情况属实。潘登 2006/11.20”。 上述事实,有《技术转让合同》、电子汇兑票据、《新药证书》、《药品注册批件》、《关于履行合同的确认函》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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