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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北京中美视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龙传网科(北京)流媒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330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9KB
文件简介:民事调解书 (2008)一中民终字第65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美视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2号9号楼1708室。 法定代表人欧阳林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文,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传网科(北京)流媒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15号金融科贸大厦501室。 法定代表人鲍金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璐娟,女,1979年3月8日出生,龙传网科(北京)流媒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696号。 案由:技术合同纠纷。 上诉人北京中美视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美视瑞公司)与被上诉人龙传网科(北京)流媒体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龙传网科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系中美视瑞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5248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中美视瑞公司上诉称:一、根据中美视瑞公司与龙传网科公司达成的合同之明确约定,对于不符合中美视瑞公司质量要求的软件,中美视瑞公司有权不予付款。在对“猫爪播放器”软件进行免费试用期间,中美视瑞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其存在两处重大缺陷:出现死机问题;插播广告不能正常实现。该情形不符合中美视瑞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定制需求,中美视瑞公司工作人员在软件免费试用期内曾多次向龙传网科公司交涉过此问题,但其均未及时给予答复,后该项目负责人吴朝轶于2007年国庆节期间正式向龙传网科公司的该项目负责人苗宇提出质量异议,但因龙传网科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其无法予以解决。二、原审判决认定龙传网科公司已向中美视瑞公司交付符合约定的定制要求的软件,并判令中美视瑞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证据不足。据此,请求二审法院判令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龙传网科公司辨称:中美视瑞公司并未就“猫爪播放器”软件质量问题向我公司提出过异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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