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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北京华胜影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博睿思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郑楠、许英哲侵犯商业秘密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0224
文件页数:1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64KB
文件简介:原告北京华胜影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9号院金泰富地大厦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原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家喜,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项宗贵,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睿思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金燕龙大厦1310号。 法定代表人李莉,总经理。 被告郑楠,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甲50楼410号。 被告许英哲,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博睿思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康怡园20-2-401号。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小燕,北京市润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欣彤,女,1982年3月19日出生,北京市润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张家堡镇。 原告北京华胜影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胜影捷公司)诉被告北京博睿思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博睿思达公司)、郑楠、许英哲侵犯商业秘密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7年10月15日、2007年11月27日、2008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胜影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家喜、项宗贵,被告郑楠、许英哲及被告博睿思达公司、郑楠、许英哲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曾小燕、彭欣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胜影捷公司诉称:我公司成立于1996年8月,系专业从事档案数字化管理的高新技术企业。许英哲自2003年至2007年5月在我公司从事业务工作直至担任业务部经理,专职负责我公司房地产行业档案数字化项目的业务。郑楠自2000年10月至2007年5月在我公司从事技术工作直至担任技术总监,全面负责我公司所有技术工作,包括房地产行业档案数字化项目的技术工作。许英哲和郑楠分别于2007年5月10日、14日从我公司正式辞职。而2007年1月18日,许英哲与郑楠已共同出资设立了博睿思达公司,郑楠为法定代表人,许英哲为副总经理,在房地产档案数字化方面从事与华胜影捷公司相同的业务,此时许英哲与郑楠仍然在我公司任职。2007年5月21日,我公司就此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简称海淀工商局)投诉。经该局调查取证知悉,许英哲与郑楠离职时带走了我公司大量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博睿思达公司于2007年2月9日与我公司现有客户北京市宣武区建设委员会所属单位北京市宣武区房屋发证事务所签订《软件开发合同》,合同标的为8万元;博睿思达公司于2007年4月10日与我公司目标客户北京市通州区建设委员会所属北京市通州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签订《服务合同》,合同标的为96.4万元。上述合同签约时,许英哲与郑楠仍然在我公司任职。三被告侵害了我公司商业秘密,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害我公司商业秘密;连带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9.4万元。华胜影捷公司在2008年3月11日的开庭审理中明确放弃其关于博睿思达公司、郑楠、许英哲侵犯其技术秘密的相关事实及主张,在本案中仅坚持上述被告侵犯其经营秘密的事实和主张,在变更后的事实基础上坚持原诉讼请求不变,并同时指出上述三被告的行为同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被告博睿思达公司、郑楠、许英哲共同辩称:第一,原告所称商业秘密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其所主张的信息多是在网上公布的信息,并无保密措施。原告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利用开发工具Leadtools和编程语言就可以编写出来的应用程序,该开发工具可以从网上买到,且原告没有对这些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第二,被告没有使用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被告使用的软件不是原告开发的,而且被告签约的单位与原告客户不同。原告应对其信息是否是商业秘密、被告使用信息与其商业秘密是否相同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告没有对此进行举证。第三,海淀工商局取证程序不合法,不是由调查人员本人从原始现场调取,没有在笔录中说明复制资料的制作经过,而且调取的证据也没有以决定书的形式确认。第四,不认可原告对于赔偿额的计算。被告的实际收入少于合同额。此外,针对原告指控三被告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被告认为其既没有违反法定义务也没有违反约定义务,不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问题。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在本案第三次开庭审理后,就华胜影捷公司有关博睿思达公司、郑楠和许英哲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告知博睿思达公司、郑楠和许英哲对此享有新的答辩期,有权补充新的答辩意见。博睿思达公司、郑楠和许英哲口头回复本院,拒绝到本院就上述指控进行新的答辩,相关答辩意见以本案第三次开庭审理时的当庭陈述为准。 本院经审理查明: 1996年8月30日,华胜影捷公司成立,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为:开发、生产与集成文件资料、工作流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应用管理系统,提供微缩制作服务及计算机文件数据管理制作服务及其技术支持、技术咨询,自产产品的安装、调试、维修,批发电子设备及其散件产品、软件产品,销售自产产品。 2005年10月10日,华胜影捷公司作为甲方分别与作为乙方的许英哲和郑楠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许英哲的工作部门为业务Ⅱ部、郑楠工作部门为研发部,岗位工种均为部门经理,合同期限均为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上述两份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8项均约定:“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与其它公司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的;未经甲方同意,为其它机构或个人服务,从中获得报酬的,视为乙方严重违背公司纪律,甲方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辞退乙方。此种情况下,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六条均约定:“保密:乙方同意保守甲方的一切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应由甲方定义并由甲方的定义为准。乙方还同意任何时间不把商业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将工作信息发往非工作需要的其它任何地点;乙方同意在其合同终止时归还一切手中的商业资料和甲方财物,不用从甲方得到的商业秘密与甲方竞争或用商业秘密在做任何有损害甲方利益的事。甲方的机密资料和商业秘密是指:(1)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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