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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上海怡科实业有限公司诉北京美爱斯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401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7KB
文件简介:原告上海怡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方黄公路7735号。 法定代表人于淼。 委托代理人王玲杰,北京市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令涛,北京市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美爱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黄土南店村金燕龙办公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刁润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汝义,北京市世联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宏生,北京市世联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怡科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怡科公司)诉被告北京美爱斯商贸有限公司(简称美爱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怡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玲杰、孔令涛,被告美爱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汝义、石宏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怡科公司诉称:2002年1月1日,怡科公司与联合利华北美家用和个人护理品公司签署《经销协议》,约定,怡科公司拥有菲娜丝、莎龙精选、莎米仕等产品在中国的独家代理权,期限为五年。2007年10月15日,美国联合利华(前身为联合利华北美家用和个人护理品公司)出具文件,载明新协议签署之前,仍授予怡科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莎米仕、艾科、ALL、利华2000等产品在中国的独家代理权。怡科公司作为主送单位,先后取得了关于上述产品的一系列卫生许可批件、标签审核证书和中国检验检疫标识。美爱斯公司无视怡科公司的独家代理商权益,使用上述批件、证书和标识等文件,在北京多家商场销售未经海关报关验放手续、未通过中国检验检疫的相关产品达数年之久,严重侵害了怡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怡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美爱斯公司:1、立即停止销售未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手续、未通过中国检验检疫标识货物的行为;2、立即停止在北京侵犯怡科公司独家代理商权益的行为;3、立即停止以联合利华经销商的名义销售美国联合利华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立即停止使用怡科公司取得的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审核证书、中国检验检疫标识的行为;5、赔偿怡科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6、赔偿怡科公司的合理费用2万元及回款的10%。 被告美爱斯公司辩称:1、怡科公司没有取得联合利华北美家用和个人护理品公司的独家经销权。2、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是针对进口化妆品的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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