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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北京安实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姚玉辉、杨晶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1649
文件页数:1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71KB
文件简介:  原告北京安实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龙园路4号H1-184号。   法定代表人裘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牧红,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红梅,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工业区东区700号。 法定代表人姚玉辉。   被告姚玉辉,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柳城特区波赤村六组。 委托代理人张茂泉,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晶,女,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龙家堡镇街道委2组。 委托代理人张茂泉,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安实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安实公司)与被告北京天安创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天安公司)、姚玉辉、杨晶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牧红、赵红梅,被告姚玉辉、杨晶的委托代理人张茂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实公司起诉称:一、原告在本行业具有较大的知名度,具有良好的业绩。二、天安公司与原告是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使得客户将天安公司与原告混淆成为可能。三、天安公司以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虚假宣传,与原告进行不正当竞争。1、天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玉辉曾在原告公司任职,并代表原告签订了大量合同,使得姚玉辉成为原告与客户之间建立联系的重要角色,这增加了客户将天安公司与原告混淆误认的可能性。2、天安公司的企业名称与原告使用多年的曾用名几乎完全相同,这为公众误认提供了充分条件,也属于虚假宣传行为。3、天安公司的宣传手册中使用了大量原告的业绩图片,抄袭了原告宣传手册中的大量语句,为公众误认提供了必要条件。4、天安公司与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90万元标的的合同。四、天安公司除与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90万元标的的合同以外,还有“新澳洋房”等项目。天安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赔偿原告的损失,并赔礼道歉。五、姚玉辉作为天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天安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并且其是虚假宣传行为的策划和积极实施者,应承担连带责任。六、天安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在北京中直机关职工住宅楼工程中继续用虚假宣传材料和虚假资质进行分包工程投标。原告认为被告天安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等商业道德,扰乱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天安公司和姚玉辉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天安公司和姚玉辉在《北京晚报》上向原告公开道歉(刊登次数不少于三次,以消除对原告的不良影响);天安公司和姚玉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万元(最终以查实的侵权所得为准);姚玉辉和杨晶承担对天安公司的清算责任。 被告姚玉辉、杨晶共同答辩称:一、被告的行为并未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1、原告在本行业中并不具有任何的知名度。2、原告认为被告与其从事的都是涂料行业就容易引起客户混淆有些牵强。3、姚玉辉虽在原告公司里担任过销售部经理,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并不起主导作用。4、天安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天安公司注册时,原告原企业名称“北京天安创业商贸有限公司”已经变更。天安公司注册后,并没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5、天安公司对自己的产品没有作任何宣传。原告起诉状中提到的宣传材料是几本样品,是作为草稿征求各方意见的,并没有和被告的资料产生任何关系。天安公司宣传手册上的图片是在北京街道上随机拍摄的,没有文字说明,不能看出和任何建筑材料相关联。6、天安公司在成立后,就被大兴工商分局处罚,并没有进行任何经营活动。7、天安公司的行为与姚玉辉、杨晶没有任何关系。二、天安公司合法注册成立,拥有自己的技术、专家顾问,并且产品有合法来源。故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安实公司经营资质及签订合同等情况 安实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家居装饰;销售建筑材料;生产、制造非金属矿粉体材料、建筑材料、涂料等。2003年6月10日,安实公司企业名称由“北京天安创业商贸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安实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安实公司拥有以下证书: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核发的编号为(京)JZ安许证字[2006]002769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有效期为2006年2月10日至2009年2月9日;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简称中环认证中心)于2004年12月31日核发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0日;中环认证中心于2005年1月27日核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至2008年1月26日;中环认证中心于2005年1月31日核发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至2008年1月30日。 安实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北京海天网联彩色印刷服务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13日出具《证明》、横版宣传册、竖版宣传册、《“天然安石粉”产品说明》(简称产品说明)及附表(即安石粉、耐水腻子、涂料各项综合技术指标比较表)作为证据,用以证明安实公司对外宣传材料的内容。 安实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市天协绿色工程新技术研究所(简称天协研究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作为证据,该营业执照显示天协研究所的法定代表人为安苏。安实公司还提供了发明名称为“天然安石粉内饰面浆料及其制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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