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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北京澳作生态仪器有限公司诉被告翟松商业秘密合同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9321
文件页数:1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61KB
文件简介:原告北京澳作生态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89号恒兴大厦19层B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健,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松,男,汉族,1978年8月23日出生,北京奥特普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顾问,住北京市昌平区西三旗东路龙乡小区东区4号楼。 委托代理人王韵,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澳作生态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作公司)诉被告翟松商业秘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澳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红娟与委托代理人陈健、被告翟松的委托代理人王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澳作公司诉称,该公司是一家以代理销售国外生态仪器为主要业务的公司。2003年,该公司聘用此前已在公司工作了两年的翟松为技术服务部经理,并订立《劳动合同书》和《保密协议》。双方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劳动合同期间为2年,自2003年10月25日起至2005年10月25日止。澳作公司(甲方)还和翟松(乙方)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禁止乙方向任何甲方的竞争者或任何第三方透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甲方客户的情况,某特定客户从甲方购买的产品的种类或数量以及价格;以下行为在乙方与甲方的雇佣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应被禁止:号召、推广、建议或企图销售那些与其受雇于甲方时销售的产品相类似的产品给那些乙方在甲方时曾向其销售类似产品的客户;违反本协议,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并承担违约金20万元。2005年3月,翟松以其姐姐翟雪萍的名义与赵丽霞等人成立与澳作公司相同业务的北京奥特普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普公司)。同年9月,翟松从澳作公司处不辞而别,带走该公司的大量客户信息、合同信息等到奥特普公司工作。2006年1月,翟松利用原属于澳作公司的客户信息(南京林业大学)、产品资料信息(包括配置报价等)及竞标标底等资料信息,在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的教学科研设备项目招标活动中,代表奥特普公司竞标生态环境检测系统并中标,致使澳作公司竞标失败。翟松违反《保密协议》,将澳作公司的客户信息和商业秘密泄露给奥特普公司并为其工作,给澳作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翟松:赔偿澳作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并支付《保密协议》违约金20万元。 被告翟松辩称,其于2003年10月在澳作公司担任技术服务部经理,主要工作范围是技术服务部的管理协调工作。由于患有眼疾,其多次请假住院动手术,逐渐不能胜任澳作公司的工作要求,于2005年8月其正式提出辞职。后其一直在家休养,直到2006年春节后才被奥特普公司聘为顾问,工作范围主要是对产品和市场的咨询及指导,与在澳作公司的工作内容不同,所涉及的工作也不包括节水灌溉技术。澳作公司所称其带走该公司的客户信息、商业秘密并违反《保密协议》与事实不符。该公司不能证明其掌握有南京林业大学的信息,不能证明其参与了奥特普公司的竞标,也不能证明澳作公司竞标失败与其有关。故请求驳回澳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 关于澳作公司与翟松 澳作公司自2000年起即为德国IMKO Micromodultechnik GmbH公司(以下简称IMKO公司)在中国境内进口及分销该公司产品的独家代理商,同时被独家授权推广IMKO公司产品并提供售前和售后服务以及技术支持。IMKO公司于2007年5月24日出具证明对此加以证实,并声明该公司自2000年以来未授权除澳作公司以外的公司进口并转售该公司产品。 翟松2001年开始就职于澳作公司,曾任该公司工程部技术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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