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文件名称: | 吴应多、浙江天一农化有限公司、杭州市植保土肥总站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8-12-12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8421 |
文件页数: | 11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62KB |
文件简介: | 原告吴应多,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天一农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南阳北路315弄39号。 原告浙江天一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荆山岭(后山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应多,董事长。 原告杭州市植保土肥总站(杭州市植物检疫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杭海路434—1号。 法定代表人徐福寿,站长。 上述三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建军,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述三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朝玉,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新芝,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郭鹏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浙江天丰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磐开发区安文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陈丰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枫,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杭州之江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杭州市西湖区恩济花苑19幢2单元403室。 委托代理人范伟赠,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浙江天丰化学有限公司职员,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湖头村长湖路826号。 第三人江苏瑞邦农药厂,住所地金坛市华城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步康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兴华,男,1961年8月14日出生,江苏瑞邦农药厂技术部主任,住江苏省金坛市金城镇文化新邨134幢302室。 委托代理人周祥生,男,1961年6年26日出生,常州市维益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江苏省金坛市金城镇北园新村2幢205室。 原告吴应多、浙江天一农化有限公司(简称浙江天一公司)、杭州市植保土肥总站(简称杭州植保总站)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048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0486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8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浙江天丰化学有限公司(简称浙江天丰公司)、江苏瑞邦农药厂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8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应多、浙江天一公司、杭州市植保总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朝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新芝、郭鹏鹏,第三人浙江天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丰喜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枫、范伟赠,第三人江苏瑞邦农药厂的委托代理人胡兴华、周祥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10486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就第三人浙江天丰公司、江苏瑞邦农药厂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针对原告吴应多、浙江天一公司、杭州市植保总站拥有的第98114592.2号名称为“用于稻田的复配型除草剂”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首先,关于本专利的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稻田的复配型除草剂,其特征是包含有丙草胺和苄嘧磺隆及用作安全剂的解草啶,其中丙草胺与苄嘧磺隆的重量比6-15:1,丙草胺与解草啶的重量比为3:1。在江苏瑞邦农药厂提交的证据4中公开如下技术方案:“30%扫茀特乳油75~100mL+10%农得时可湿性粉剂15g,在抛秧后2~4d,抢晴天喷雾或毒土法施药”。而30%扫茀特乳油的成分已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农得时为苄嘧磺隆的商品名。因此,在证据4的复配除草剂中,也包含有丙草胺、解草啶和苄嘧磺隆三种组分,其丙草胺与解草啶的重量比为3:1,丙草胺与苄嘧磺隆的重量比为(75-100)×300/1000:15×10%=(15-20):1。由于在权利要求1的复配除草剂与证据4的复配除草剂中,丙草胺与苄嘧磺隆的重量配比有一个共同端点15:1,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4并无区别技术特征,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其次,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