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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嘉兴新悦标准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1519
文件页数:1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70KB
文件简介:原告嘉兴新悦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经济开发区标准件工业城城西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姜文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郁玉成,男,1946年9月7日出生,北京明和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友谊宾馆50号楼207室。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瞿晓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刘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沈申昆,男,194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华家池十一号二幢505室。 第三人王均捷,男,193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老浙大横路一弄11号401室。 上述第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秉中,杭州浙科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上述第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龚旻晏,杭州浙科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嘉兴新悦标准件有限公司(简称新悦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026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0268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7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沈申昆、王均捷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7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郁玉成,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瞿晓峰、刘妍,第三人沈申昆、王均捷的委托代理人吴秉中、龚旻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就新悦公司和海盐县兄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针对沈申昆、王均捷拥有的名称为“金属长杆件热处理方法及其设备”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0268号决定,其认为: 一、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一项发明是否清楚应站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来看,对于工艺方法发明而言,如果其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的改进在于某一或几个步骤,那么需要对相应部分的内容作更为细致的公开以使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实现,而对于其他的内容特别是涉及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同选择的工艺参数则可以作概括性的说明,只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并实施即可。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涉及的工艺方法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主要在于:利用合理的机械传动和加工处理技术的组合,提供一种金属长杆件连续热处理方法,即现有技术中常见的机械传动和加工处理的工艺组合,因此本专利只需要对如何将机械传动和加工处理进行配合作出充分的说明即可。而事实上,本专利说明书对热处理工艺和传动分别作了基本的介绍,同时对加热的工作频率和功率的参数范围以及工件的旋转进给速度的参数范围进行了概括说明,并指出应当根据加热温度调节工件旋转速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揭示的内容会了解整体技术方案并在实际应用中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参数选择。因此新悦公司认为本专利工艺方法的公开不清楚完整缺乏依据,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涉及的装置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主要在于:利用合理的机械传动装置和加工处理装置的组合,提供一种金属长杆件连续热处理装置,即本专利的装置是现有技术中常见的机械传动和加工处理装置的组合,因此本专利只需要对如何将机械传动装置和加工处理装置进行配合作出充分的说明即可。而事实上,本专利说明书对热处理装置和传动装置分别作了基本的介绍,同时对其位置关系也作了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揭示的内容会了解整体技术方案并具体实施而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虽然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明确说明三棍式旋转进给装置就是附件4的三辊式矫直机,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三辊式矫直机是一种常用的矫直机,同时完全可以实现旋转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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