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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深圳市好时达电器有限公司诉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陆兴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749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4KB
文件简介: 原告深圳市好时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大浪南路联围街1号2栋厂房2楼。 法定代表人胡定凯,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月,女,汉族,1981年2月1日出生,深圳市好时达电器有限公司职员,联系地址该单位。 委托代理人谷旭明,北京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城区阜城门北大街259号。 法定代理人韩乐玲,董事长。 被告陆兴光,女,汉族,1962年5月5日出生,个体工商业者,住西城区南露园2号楼3门402号。 原告深圳市好时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时达公司)诉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意新商城)、被告陆兴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2月28日、2008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好时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月、谷旭明,被告陆兴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意新商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结。 原告好时达公司诉称,2004年3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原告申请注册的HIGHSTAR商标。2007年10月,原告在被告天意批发市场内发现被告陆兴光销售侵犯上述商标权的假冒时钟商品,商品上印有“深圳市好时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并标有HIGHSTAR商标。现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2、请求判令二被告销毁现存的侵权产品;3、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4、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2000元;5、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调查取证费1500元;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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