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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通糖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45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8KB
文件简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二中民初字第9921号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解维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疆,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成翰,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通糖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南营房1号。 法定代表人高振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永生,男,汉族,1979年9月4日出生,北京通糖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合作社8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通糖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通糖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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