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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北京玉帛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天国际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308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7KB
文件简介:原告北京玉帛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遂安伯胡同61号。 法定代表人彭小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勇,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天国际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乌伊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军华,男,汉族,1973年11月6日出生,新天国际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六道湾路13号二区12号楼2单元301号。 被告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东里15号。 法定代表人张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丽红,女,汉族,1974年6月26日出生,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玉帛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帛源公司)诉被告新天国际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酒业公司)、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市发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玉帛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小平、委托代理人刘勇,被告新天酒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军华,被告超市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丽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玉帛源公司诉称:2003年9月6日,原告在若干超市发现被告新天酒业公司生产、标有新天花样年华字样的干红、干白葡萄酒,遂于2003年10月与该公司交涉,该公司表示尽快撤回市场上新天“花样年华”葡萄酒,此事至此告一段落。2005年,原告发现超市发公司上地店又在销售新天花样年华干红葡萄酒,故向被告新天酒业公司发出信函要求解决注册商标侵权事宜,该公司代表来电表示歉意,并承诺新天花样年华葡萄酒在一周内下架不再销售。后原告在北京、上海、深圳、河北、四川、辽宁等地发现侵权酒继续在销售,原告在部分省市市场进行了取证工作。被告的侵权行为继续近4年,侵权葡萄酒数量特别巨大。2005年原告起诉后,被告曾向原告表示协商解决,原告撤诉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没有解决的诚意。被告二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了新天花样年华干红葡萄酒。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1、停止对第1723243号33类“花样年华”注册商标侵权;2、销毁侵权产品;3、共同赔偿原告50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新天酒业公司辩称: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为“新天”,我公司在原告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前已经将“花样年华”一词用于葡萄酒商品系列名称使用,并且没有其包装上突出使用。“花样年华”是电影名称,我公司支付了巨额费用进行宣传。在花样年华已有较高知名度情况下,原告申请注册商标是一种恶意注册行为。原告注册“花样年华”商标后,连续几年没有生产任何“花样年华”葡萄酒,其真实目的就是恶意获得赔偿,原告没有任何损失,其索赔不能成立。我公司在原告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前的生产销售行为合法,至于产品售出后,产品的买受人再次销售行为与我公司无关。原告撤诉后重新起诉已经超出诉讼时效。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超市发公司辩称:我公司在原告第一次起诉时已经停止销售涉案产品,我公司有正当销售、进货渠道,我公司销售的也不是侵权产品,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对案件事实确认如下: 2001年1月10日,玉帛源公司委托中国专利商标事务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花样年华”文字商标,后该商标获准注册,注册人为玉帛源公司,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黄酒,料酒,烧酒,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白兰地,酒(饮料),威士忌酒,清酒,鸡尾酒,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2月28日至2012年2月27日。庭审过程中,玉帛源公司称其申请注册花样年华的动机源于《花样年华》电影的轰动性,玉帛源公司意图借助其轰动性增强商标显著性,以尽快打开市场。 电影《花样年华》上映于2000年,主演为梁朝伟、张曼玉。2000年8月,新天酒业公司与北京今世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House 1 Productions Limited公司、Wide Angel Limited公司签订了《新天葡萄酒形象代言人广告制作合同》,就新天酒业公司在影片“花样年华”公演期间推出“花样年华”特别瓶装葡萄酒及聘请艺员制作和推广广告等事宜做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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