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经典案例

首页 / 数据库 / 经典案例
文件名称:李静诉被告北京大场面眼镜连锁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8-12-1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537
文件页数:9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4KB
文件简介:原告李静,女,汉族,1981年2月7日出生,淘宝网眼镜店主,住陕西省西安市东县门北区2号楼3单元801号。 委托代理人王国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场面眼镜连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2号12-2(西屋国际B座二层商业S201)。 法定代表人张清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烜,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米华,女,汉族,1979年1月3日出生,北京市隆安律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 原告李静诉被告北京大场面眼镜连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场面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静的委托代理人王国华,被告大场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烜、米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静诉称,其于2006年在淘宝网(www.taobao.com)以silence2072000的名义开设了一家网上眼镜店铺,并将自己拍摄的眼镜照片及创作的广告语于2006至2007年间上传至该店铺,供消费者选择购买眼镜产品。2007年8月,李静发现大场面公司未经其许可,在该公司经营管理的网站www.bjglasses.com(以下简称bjglasses网站)上使用了上述摄影作品222幅,广告语9句,侵犯了李静对上述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大场面公司赔偿李静经济损失 23 840元(包括摄影作品22 940元、广告语900元)及诉讼合理支出27 883元(包括公证费2210元、律师费25 000元、交通费673元),共计51 723元。 被告大场面公司辩称,1、李静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为涉案摄影和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李静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上标注的“IMAGE PROPERTY OF SUNGLASSES8017”以及“IMAGE PROPERTY OF SUNGLASSES8017 & SILENCE2072000”字样,不能视为享有著作权的声明,也不能视为是对作品的署名。且标有“IMAGE PROPERTY OF SUNGLASSES8017”字样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应属于sunglasses8017,而非李静。李静主张的9句广告语缺乏独创性,且大场面公司使用的广告语与李静的不同,不侵犯其文字作品著作权。2、大场面公司未注册或使用过www.bjglasses.com域名,该公司的网站为www.dcmyj.com(以下简称大场面网站)而非bjglasses网站。大场面网站的ID 20235416及域名曾于2007年7月被黑客攻击,而域名www.bjglasses.com正是在处于这一期间的2007年7月17日申请注册的。bjglasses网站的内容系案外人匡进强制作并上传,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