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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姚毅确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12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9324 |
文件页数: | 1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73KB |
文件简介: | 上诉人姚毅因确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3年6月23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姚毅的委托代理人张黎、张巍,被上诉人北京大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大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志军、史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姚毅独资设立美国拓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简称美国拓能公司),并于1995年独立研制开发完成英文名称为:“Anti-Tumor Expert System”的软件(简称“ATES”,中文名称译为“艾特医斯三维肿瘤放射治疗计划系统”简称为“艾特医斯放疗计划系统”),并于1995年9月开始临床试用。1996年1月20日,姚毅向中国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公室申请上述“ATES”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于1996年12月30日获得批准。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