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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北京汉王科技有限公司诉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犯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12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147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7KB |
文件简介: | 原告汉王公司诉称:我公司依法享有软件“汉王光学字符识别系统软件”的著作权,并以此为依托研制了包括“汉王文本王5300”及“汉王文本王5800”在内的系列产品上市销售。2005年6月,我公司发现被告在其网站上将汉王公司的上述软件解密后供人下载,至发现时已被人下载7000余次,其中5300版本2691次,5800版本5021次,(至2005年6月23日)。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公司著作权,给我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传播我公司软件;2、赔偿损失240万元,损失赔偿应计算到侵权行为结束为止; 3、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调查取证费用、律师费及本案诉讼费。 被告武进教育局辩称: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成立,被告不是www.wjedu.cn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并对其不负任何监管职责,不应代其承担责任;原告仅凭网页显示字样和链接就要求我方承担责任,想当然地把他人非法指向的网站当成我方所有的网站,显属调查不清,我方也是受害者,我方没有能力时时防止被他人非法指向,侵权责任应由域名持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与我无关。我方网站未提供原告软件下载服务,也不为他人下载提供便利,我方与数学教学网无任何附属关系或者连带关系,也不会造成公众误解,我方与其之间的互联行为有利于推动教学事业的发展,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我方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计算机软件周期短,营利日趋下降,且原告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时间是侵权行为发生之前,请求赔偿240万元缺乏合理的依据,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