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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东方计算机技术研究所诉恒开公司、恒开经营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12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408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1KB |
文件简介: | 原告东方研究所诉称,1989年11月,原告开发成功单片机高级语言交叉调试窗口(简称CDW),推向市场,并于1993年2月26日获得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1990年初,被告恒开公司、恒开经营部非法销售原告软件产品CDW。对此,原告于1993年4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同年12月15日,判决恒开公司、恒开经营部停止发表、复制、销售CDW软件,赔偿损失19.973万元,并在《中国计算机报》一版位置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恒开公司、恒开经营部在执行判决期间,又继续非法销售原告的CDW软件。原告经海淀区公证处取证,证实了被告的非法销售活动,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利益,给原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恒开公司、恒开经营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被告恒开公司、恒开经营部辩称,被告承认侵权,但不是故意侵权。因该软件是被告委托他人研制的;原告要求赔偿100万元无事实依据,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