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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北京科情新技术研究中心、新国道食品工业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上诉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生效日期:2008-11-1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7642
文件页数:10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4KB
文件简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1997年7月31日,新国道公司与科情中心签订了委托开发合同书,规定新国道公司委托科情中心进行NFS项目的软件开发、项目实施与服务。合同同时规定新国道公司在科情中心按合同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分八期支付给科情中心系统开发、实施及初期服务维护费用共计人民币200万元,其中第三至六期的技术服务费共计130万元,并负责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周内向科情中心提供必要的开发样机和相关的软件平台在科情中心开发部门办公地点安装使用,但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CMS、TMS和SMS三个分系统各自的付酬标准。新国道公司分别于1997年4月29日、6月20日、8月5日向科情中心支付了开发费40万元和数据库前端开发软件费15600元,科情中心收款后为其出具了收据;至同年8月28日,新国道公司联系供应商,由供应商将有关硬件设备等提供给科情中心,但部分仪器曾被供应商收回过数日;同年11月6日,新国道公司将全部硬件设备和相关的软件平台从科情中心取走,但双方当时未明确计算机硬盘内的文件存储情况;在该合同的履行期间,双方口头约定技术开发费延期支付,但双方未依约成立联合办公小组,科情中心亦未对新国道公司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同年9月18日,科情中心提交了《新国道商业业务管理系统需求分析书(第四稿)》以下简称(《需求分析书》),新国道公司于同年9月22日对此予以认可并承认软件的实际开发工作,已经比《需求分析书》所涉及的内容和功能措施更完善;在庭审期间,科情中心称其已开发完成CMS、TMS系统,SMS系统已有方案。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委托开发合同依法成立,应属有效。新国道公司虽未依约按期支付技术开发费用,但因双方已口头约定将付款期限顺延,故不能据此认定该公司违约,但该公司未依约按期提供开发样机及相关的软件平台,主观过错明显,行为显属违约,亦使研究开发方无法依约按期完成任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新国道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单方面撤走开发样机及相关的软件平台,行为系单方终止履约,全部后果责任应由其自负,亦应接受已完成的开发成果;鉴于整体软件研究开发工作并未全部完成,科情中心作为研究开发方对此虽无过错,但其要求新国道公司全额支付技术开发费之请求,于法无据,本院将视其实际完成开发任务的情况判定开发费用金额;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明确约定验收标准,对此双方均有责任,鉴于双方均无继续履行合同之表示,该合同应予终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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