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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北京四维图新导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北京橡果经贸有限公司、凯立德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生效日期:2008-11-1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422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2KB
文件简介:原告北京四维图新导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图新)诉被告上海橡果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橡果)、被告北京橡果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橡果)、被告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立德)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维图新的委托代理人李琦、余明旭、被告上海橡果和被告北京橡果的委托代理人王卫兵、被告凯立德的委托代理人孙建、陈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维图新诉称:原告是中国首家研制、开发、生产和销售中国导航电子地图的企业,是国家“卫星导航电子地图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的实施单位。早在2003年3月,原告就已经向社会推出导航电子地图商品。 2006年11月,原告发现北京橡果公司在市场上销售上海橡果公司生产的“e路航”LH520型GPS卫星导航仪(以下简称LH520)。该产品装载了深圳凯立德公司“凯立德移动导航系统2.0.0版”,可显示有关电子地图。在相同或相近比例尺条件下,原告随意选择了北京、昆明等城市部分地点LH520电子地图图例与原告导航电子地图的相应图例进行对比,发现两者图例在立交桥的形状及挂接关系、复杂道路的形状及挂接关系、绿地、水系等背景形状等方面,基本相同或者类似。基于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和生产的特殊性,原告认为LH520中“凯立德移动导航系统2.0.0版”电子地图,系对原告导航电子地图进行了剽窃。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三被告大量复制和销售侵权产品,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侵犯了原告对导航电子地图的著作权,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销毁、删除全部侵权电子地图;2、在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50万元;4、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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