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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郑成思与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生效日期:2008-11-1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7519
文件页数:1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63KB
文件简介: 上诉人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书生公司)因其与郑成思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04年12月20日作出的(2004)海民初字第12509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3月2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书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东临及其委托代理人储备、滕仁林,被上诉人郑成思的委托代理人周林、徐家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郑成思作为本案所涉作品的署名作者或主编,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含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或网络传播其作品,均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害,除非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郑成思提交的(2004)京二证字第09065号公证书(简称第09065号公证书)在记载保全过程中,输入的网址www.21media.com与书生公司开办的书生之家网站的网址 www.21dmedia.com相差一个字母“d”,但公证机关对此进行了补正,明确所输入的网址为www.21dmedia.com。虽然在公证书中实时打印的页面上端阅读器栏显示为烟台市图书馆专用,但书生公司为包括烟台图书馆在内的图书馆提供服务,也承认其依据用户要求将作品数字化,并存储在本公司的数据库内。可见,公证书的内容与书生公司的经营具有关联性。书生公司对公证书提出异议,但无相反证据证明,故法院确认在书生之家网站上可以检索到第09065号公证书中所列的八本图书作品并进行全文浏览的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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