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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南宁卷烟厂、南宁真龙伟业广告有限公司与刘毅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
行业分类: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生效日期: | 2008-11-12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2590 |
文件页数: | 17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70KB |
文件简介: | 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卷烟厂(以下简称南宁卷烟厂)、南宁真龙伟业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龙广告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毅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桂市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8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于同月18日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宁卷烟厂与真龙广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玉萍、刘振华,被上诉人刘毅的委托代理人王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为:一、关于“天高几许?问真龙”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原告刘毅在看到真龙广告公司的征集启事后,根据自己对“真龙”香烟品牌的认识、自己的文化底蕴及社会经验,通过智力劳动,创作出“天高几许?问真龙”广告语。该广告语以高度的概括性,反映对象的鲜明特征,具有丰富的内涵和艺术感染力,具有独创性,且以文字形式表现,可以以某种形式复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范畴,受该法的保护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属于原告刘毅享有。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