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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北京天济惠生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康健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经典案例
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生效日期:2008-11-1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6389
文件页数:9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9KB
文件简介: 本院于2005年2月23日受理原告北京天济惠生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济惠生公司)诉被告北京康健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康健通公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针对原告天济惠生公可的起诉,被告康健通公司于2005年3月22日就本案提出反诉,本院于2005年4月11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6月3日、2005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5年6月3日,原告(反诉被告)天济惠生公司原委托代理人陈蕊、范利亚,被告(反诉原告)康健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萍、委托代理人代木想到庭参加了诉讼;2005年6月21日,原告:(反诉被告)天济惠生公司委托代理人叶建华、张宁,被告(反诉原告)康健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萍、委托代理人代木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济惠生公司诉称:2004年9月8日,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和《质量保证协议》,双方开始就ql-i型低强度半导体激光治疗仪生产与销售进行合作。经过谈判,双方于2004年10月15日签订《合作协议》,就康健通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00133615.0号发明专利由康健通公司对天济惠生公司独占实施许可及后续的专利权转让进行了约定。由于匆忙订立协议及天济惠生公司不了解相关法律,双方订立的协议约定与谈判的真实意向存在重大区别。从文字上看只约定了双方合作生产和销售;没有明确是独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专利权转让合同,而事实上天济惠生公司一直认为该协议是独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以此为基础付款和履行协议义务,康健通公司一开始口头上也答应按照独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履行协议,但在收取部分许可费用后为得到更多利益而否认。由此双方产生争议,天济惠生公司多次与康健通公司谈判,希望能签订补充协议,但康健通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回避该问题,并以天济惠生公司违约力由提出解除协议。在天济惠生公司已支付巨额专利使用费、产品后续研发费、产品宣传和销售网络组织费的情况下,解除协议将使天济惠生公司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天济惠生公司不同意解除协议。2004年12月22日和2005年1月26日,康健通公司两次以《告知书》和《终止合作通知》的形式单方提出解除协议,并且一直在寻找第三方以许可实施该专利,双方的合作已处于破裂的危机中,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变更双方的《合作协议》为独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专利权转让合同;2、康健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律师费共10000元。
文件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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